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6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620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即
金鏗年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鄭有諒 代理人 林曉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18日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951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鄭昱仁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書記官王曉雁┌─────────────────────────────────────────────┐│附表:103年度除字第620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第一金萬得福證券投資信託基│03-D0-00-0000000-0│1│2024.1│││股份有限公司│金││││├──┼─────────┼─────────────┼───────────┼──┼───┤│002│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第一金萬得福證券投資信託基│03-D0-00-0000000-0│1│5581.8│││股份有限公司│金││││├──┼─────────┼─────────────┼───────────┼──┼───┤│003│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第一金双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3-D0-00-0000000-0│1│2786.7│││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