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94號債權人 張聖謙 即宏銘棚架舞台企業上列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補正事項:
按依民法第272條規定,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是連帶債務之成立以當事人間之明示約定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請 陳明 何以得對本件債務人立山燈光音響有限公司、 方鈺盛 請求連帶給付。如經台端確認債務人立山燈光音響有限公司、方鈺盛非負連帶給付義務,則請分別陳明各債務人所應負擔之金額各為多少。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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