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04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告 洪正德
李盧英梅 李汪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前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70元,惟查本件原告係以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法律行為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且損害其債權,依據民法第87條、第242條、第244條第2項、第4項規定,訴請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並行使撤銷權,而請求塗銷系爭不動產之移轉登記。因此,該系爭不動產之價值即為本件原告訴訟之利益;次查鄰近系爭不動產之房地交易價格約為每坪8萬8,600元,系爭不動產之總面積約共計47.93坪乙節,業經原告陳報在卷,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即應為424萬6,598元,即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3,07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1,770元後,尚應補繳4萬1,30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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