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202號聲請人 吳英賢 相對人 盧美色 相對人 盧奕陵 相對人 盧文杰 相對人 盧奕親 相對人 盧楚山 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明文規定。又上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同法第533條本文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取得本院准予對聲請人假處分裁定後(本院101年度裁全字第15號),迄未起訴,此有本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查詢表乙紙、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101年12月10日士院景民科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1年12月14日板院清文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5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佳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書記官楊登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