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6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6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1年度訴字第612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明勳 律師被告乙○○被告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乙○○有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查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庭以96年度訴字第648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乙○○有罪,有該刑事判決影本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調該刑事卷宗查明屬實。玆以若干事實業經本院刑事庭調查清楚,且本件本院尚非不得獨立認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文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書記官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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