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016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6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國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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