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7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72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8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如附表第1、2項所示刑度總和為有期徒刑1年7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刑事第14庭法官林世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紀俊源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