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6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1年度訴字第6126號原告 林武鈿 訴訟代理人 林明勳 律師複代理人 林智群 律師被告 張美華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公亮 訴訟代理人 鄭涵雲 律師
林世昌 律師複代理人 鄭凱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前經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下午五時為宣示判決期日,變更為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下午五時。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