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更(一)字第6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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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更(一)字第6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更(一)字第六0四號
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陳俊宏右列被告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本院裁定沒入保證金如左:
主文陳俊宏所繳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
理由
一、被告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命令,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新臺幣十萬元後停止羈押在案。現因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保證金裁定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廿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法官吳燦
法官林勤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陳啟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