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7年度上更(一)字第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7年上更(一)字第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上更(一)字第五六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戊○○
己○○丁○○共同選任辯護人 郭啟榮 上訴人即被告甲○○
乙○○丙○○右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牛湄湄 右上訴人因被告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台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三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洪光燦法官袁從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忠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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