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三七二號
  原   告 丙○○○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精尚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二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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