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四七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
年度偵字第三二九О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乙○○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而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處
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甲○○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
日。
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具壹台及新台幣柒佰元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外,並適用刑法
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