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二二一號
原 告 匯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行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伍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捌仟貳佰伍拾伍元
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零肆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