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二一五號
原 告 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戊○○
被 告 康瓏獻 即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零貳佰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貳仟零玖元部分,自民
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利率萬分之四點九三計算之利息。及逾期
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零肆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右為正本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