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小字第21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二一五號
  原   告 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戊○○
  被   告  康瓏獻 即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零貳佰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貳仟零玖元部分,自民
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利率萬分之四點九三計算之利息。及逾期
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零肆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右為正本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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