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重訴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重訴字第四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甲○辯護人 郭忠生 右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九日執行羈押,三個月羈押期間屆滿前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年三月八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九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張傳栗法官李英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倪淑芳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