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度重訴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五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盧國勳
蔡行志右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甲○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中華民國捌拾玖年柒月貳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殺人等案件,前經甲○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在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三日起執行羈押,並經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三日、三月二十三日、五月二十三日分別延長羈押期間各二月在案,茲甲○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三日起再為延長羈押期間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黎錦福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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