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度重訴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交付房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二二號
原告即反訴被告甲○○
乙○○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文凱 律師複代理人 李富祥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樂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縣永和市○○路○○○號五樓法定代里人丁○○住被告戊○○住台北縣永和市○○路○○○巷○○○弄○○號七樓
丙○○住台北縣永和市○○路○○○號○○號右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坤田 律師複代理人 李韶生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戴嘉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二日~B書記官李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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