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38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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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8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八五О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屏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璧華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