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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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90號上訴人即被告 姜炫正 被上訴人即原告 姜秀瑾
姜麗芝 姜紅瑾 姜幼瑾 姜名駿 姜陳春霞 上列當事人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947,466元(計算式如下:⑴新竹縣○○鄉鄉○段○○○○號土地197.12×6,780+⑵新竹縣○○鄉鄉○段○○○○號土地56.8×7,200+⑶新竹縣○○鄉鄉○段○○○○號土地⑶×7,200=1,947,466),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4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書記官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