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384號
法定代理人 王文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莊介博 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
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民事訴訟法第91條
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莊介博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業經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百分之1,餘由相對人負擔,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請求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未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相對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日通知聲請人於送達通知翌日起7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同年月9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聲請人迄今未補正到院,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吳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