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13號
原   告  黃許玉梅
兼法定代理  黃建閔

原   告  黃俊銘
       黃昭菁
前列四人共同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建良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
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71,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
1,1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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