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桃秩字第413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被移送人 徐○○ 年籍姓名及住居所詳卷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業經移送機關以民國
109年11月19日桃警分刑秩字第109006741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故意向該公務員謊報災害,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9年9月19日晚間23時40分許。
(二)地點:桃園市○○區○○街○○號。
(三)行為:無故以公共電話撥打警察機關「110報案專線」,
謊報在金門二街與樹林九街口之延平公園約有10人在打架
。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關係人 林仕展 於警詢時之陳述。
(三)報案電話錄音檔譯文表。
(四)現場監視器翻拍照片4張。
三、按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拘留或新臺幣1萬2,000元以
下罰鍰:3.故意向該公務員謊報災害者,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5條第3款定有明文。觀諸本條款規定立法理由載明:謊報
災害常使公務員疲於奔命,且可能影響真正災害之搶救,故
參考日本輕犯罪法第1條第16款為本條第3款之規定等語,
足見本條款所規定之災害,立法上並未限制災害之種類,而
係以行為人是否因謊報災害致使公務機關人員疲於奔命,可
能影響真正災害之搶救。經查,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撥打
「110報案專線」,經處理員警到場確認並無聚眾鬥毆之之
情事,復參以本件被移送人於警詢時陳稱:因為太無聊所以
打電話謊報在延平公園有約10人在打架等語,顯見被移送人
故意謊報有人聚眾鬥毆,已足使警察機關懷疑不特定人恐因
糾紛而生財產、身體、健康或生命等危害,且警察機關於收
受勤務中心通報後,旋派員前往查看處理,顯然已使公務人
員疲於奔命,且可能影響真正災害之搶救,本院參酌上開各
情及立法精神,認被移送人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
3款故意向該管公務員謊報災害之行為,自應依法論處。又
按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社會秩序維護
法第9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文。爰審酌被移送人為警查獲
後坦承被移送行為,態度尚可,以及違反本法之手段、違反
義務之程度及上開非行所生之危害,另慮及本件被移送人係
00年0月出生,為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應依前揭規定,
減輕處罰等情,諭知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5條第3款,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容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
書記官賴家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