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06號
原 告 林貞言
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連恒良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
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36條第2項、第
436條之23規定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
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