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02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雯
訴訟代理人  張峰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必翔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49,165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