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99號
原 告 王嘉鈴
訴訟代理人 林岡輝 律師
( 法扶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勝文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110年度雄救字第12號),業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
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
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確定,
則原告應於收受該駁回裁定之翌日起1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