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更(一)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更(一)字第52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偉宸 選任辯護人 潘仲文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偉宸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黃偉宸前經本院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
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五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六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洪曉能法官許冰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賴成育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