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9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9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99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嘉崇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6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嘉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叁月。
理由受刑人王嘉崇因犯殺人等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並均經確定在案(其中編號2-3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7年2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其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王義閔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王嘉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毀棄損壞│傷害│殺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7年│││(已執畢)├──────────┴──────────┤│││編號2、3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2月│├────────┼──────────┼──────────┬──────────┤│犯罪日期│96.11.25│96.11.25│96.11.25││││││├────────┼──────────┼──────────┼──────────┤│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8075號、97年度偵字│28075號、97年度偵字│28075號、97年度偵字│││第7648號│第7648號│第7648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8年度上重訴字第│98年度上重更(一)字第│98年度上重更(一)字第││││25號│40號│40號││實├──────┼──────────┼──────────┼──────────┤│審│判決日期│98.06.16│99.01.13│99.01.13│├─┼──────┼──────────┼──────────┼──────────┤│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上重訴字第│98年度上重更(一)字│100年度台上字第││││25號│第40號│210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06.16│99.01.13│100.04.28││││(不得上訴)│(不得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備註│1.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2.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5873號│││第11444號│(高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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