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309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莊守禮 律師被告乙○○
巷3弄1訴訟代理人 魏雯祁 律師複代理人 林宗儀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8年7月6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開庭,兩造並應補陳下列事項:
一、原告應提出所稱被告代管或代收金錢目前仍尚存在之證據(或亦認此部分金錢已不存在,則是否仍依不當得利請求),並請就所主張被告應返還(或應賠償)此部分金錢之請求權詳為主張及陳述。
二、被告應提出其自訴外人 黃連順 91年10月15日死後至今,①有將所承租桃園縣○○鄉○○路○○號房屋應給付租金匯入何帳戶之依據?②有按月給付 劉玉梅 薪資之依據?③並將該等帳戶、存、匯款明細影印到院。
三、被告應陳報其管理遺產期間是否使用某特定之帳戶為遺產之管理,並請將該帳戶名稱、帳號及該帳戶之存、提款明細一併檢送到院。
四、被告應提出所謂「坑子口後壁厝整地」前、後之現場照片及該地若不整地將遭課徵荒地稅之函文,及98年6月12日答辯四狀第二大點所列各項費用之支出憑據(或載明無憑據)。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尹良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書記官崔青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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