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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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309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97年度重訴字第309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之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461,3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9,0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克聖
法官卓立婷法官陳彥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書記官崔青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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