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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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一三號
原告甲○○被告高達汽業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
即 蕭克忠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甯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