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一三號
原告甲○○被告高達汽業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
蕭克忠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甯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林麗文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