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562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562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4年度訴字第256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於中華民國95年4月3日下午5時許,在本院第1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吳為平書記官江惠婷通譯楊由漢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連續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扣案擅自重製之盜版光碟「玻璃畫」拾捌片、「悲傷戀歌」貳拾片、電腦(內建燒錄器)壹台、購買人帳號明細柒張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明知韓劇「玻璃畫」、「悲傷戀歌」等影音光碟係PRETTYTIMELTD公司專屬授權予華亞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亞公司)發行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未經前開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散布。詎其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間某日,分別在桃園縣桃園市○○路某間影音光碟店及透過網路購入上揭「玻璃畫」及「悲傷戀歌」之光碟母片後,竟基於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並加以散布之概括犯意,未得前開公司之同意,自同年七月上旬某日起,擅自在桃園縣桃園市○○路○○○號三樓之住處,以其所有內建光碟燒錄器之電腦一台,連續以燒錄於光碟之方式予以重製多次,並利用其向雅虎奇摩公司申辦之chuZ000000000帳號,於該公司拍賣網站張貼前開擅自重製之盜版光碟供不特定人選購,透過其使用網址為chuZ000000000@ya
hoo.com.tw之電子郵件信箱,連續以每套盜版光碟新臺幣(下同)二百八十元之價格,由顧客將交易價款匯入其指定之帳戶後,再以掛號郵寄之方式,將其前述非法重製之盜版影音光碟片送交客戶,以此方式散布該盜版影音光碟重製物予不特定人。嗣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五日下午一時二十六分許,為警持搜索票於上址當場查獲,並扣得前揭甲○○擅自重製盜版之「玻璃畫」光碟十八片、「悲傷戀歌」光碟二十片、供燒錄重製前述光碟之電腦(內建燒錄器)一臺、購買人帳號明細七張。案經華亞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甲○○業於偵查中與華亞公司達成和解,依約賠償該公司十萬元,檢察官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判決。
三、處罰條文: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第二項、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二項、第九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5年4月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吳為平
書記官江惠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江惠婷中華民國95年4月4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第4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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