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665號
原 告 吳嘉霖
被 告 蔡佳宸
黃于庭 即 雅芳 造形工作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獲准,因被告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即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惟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
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480元,該裁定已於106年6月3
日合法送達於原告,然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等情,有送達證
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則依上所述
,原告之訴難認合法,自應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7月7日
書記官吳昕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