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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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64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聲請人前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及還款證明文件,及何時開始未依協商條件履行(即毀諾)?毀諾前後財產變動情形為何?又聲請狀載「因公司裁員以致收入不穩定」,是毀諾之前或之後所發生?失業之情形為何?
二、聲請人應釋明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前項協商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於更生聲請前二年內所有財產變動狀況。
四、聲請人97年1至7月薪資證明(如提出存摺,須檢附封面及內頁文,並於內文標示薪資部份)。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或投資型保險單,請併陳報種類及提出證明。
五、聲請人聲請前5年勞保、前2年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六、聲請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七、每月支出膳食新台幣(下同)3,000元,及繳納租金12,000元、健保費5,000元、安親班9,000元之明細及其證明文件影本。
八、承租位於桃園縣平鎮市○○路○○○巷○號房屋之租賃契約書。
九、聲請人名下輕型機車之行照。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書記官李宛儒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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