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國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重國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國字第26號原告丙○○原告丁○○
5樓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振燦 律師前列二人共同複代理人 陳志誠 律師前列二人共同複代理人 陳豪杉 律師被告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第23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如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書記官劉寶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