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更㈠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更㈠字第二三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原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被上訴人乙○○變更其應為送達之處所,而不向本院陳明,致其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對被上訴人乙○○應予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五日
民事第十一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五日~B書記官章大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