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國小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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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國小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國小上字第3號上訴人 蔡碧珠 即三兆汽車商行訴訟代理人 劉明聰 被上訴人台北市政府交通局法定代理人 林志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7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三兆汽車商行法定代理人蔡碧珠」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蔡碧珠即三兆汽車商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2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麗玲
法官林玲玉法官洪遠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書記官柯金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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