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1268號原告甲○○○○○○
全智賢 )
ng,訴訟代理人 陳美玲 律師訴訟代理人 吳姿璉 律師被告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麟祥 被告乙○○被告丙○○前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鼎鈞 律師訴訟代理人 吳世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8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劍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8月30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