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交聲字第8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4年度交聲字第847號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八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北市裁三字第裁000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已規定: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是異議意旨得以異議者,限於同法第八條所指之裁罰,如係舉發機關之舉發行為,即不與之。
二、經查:(一)異議意旨所指異議對象,係指臺北市政府交通局於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七日所為北市交停字第1AA552004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二)本件異議意所指應予撤銷者,既非對主管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所為之裁罰或裁決書內容而為之,其聲明異議,於法即有未合,自應將其異議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29日
交通法庭法官黃程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9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