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交易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交易字第33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之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告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鍾淑慧法官林庚棟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9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