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亡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47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閏股)

失蹤人劉李月英

上列聲請人為失蹤人劉李月英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劉李月英(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於民國106年1月29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劉李月英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1、2、3項、第9條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家事事件法第155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劉李月英年逾80歲,設籍於臺北○○○○○○○○○,3年內均未有相關在臺紀錄,經向劉李月英之外甥即關係人 陳志寬 確認,陳志寬表示劉李月英患有○○○○情形,且已失蹤多年;劉李月英之子即關係人 劉家文 亦表示,與劉李月英分開時尚年幼,無人知其下落等情,是劉李月英多年來行蹤不明,爰依民法第8條第1、2項、家事事件法第155條聲請死亡宣告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臺北市大安區戶政事務所113年5月29日北市安戶登字第1136005054號函、桃園○○○○○○○○○親屬及鄰里長或鄰居查訪紀錄表、台北○○○○○○○○○親屬及鄰里長或鄰居查訪紀錄表、內政部移民署113年5月24日移署資字第1130063198號函、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3年5月28日北市社工字第1133103709號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13年5月27日北市殯儀字第1133006336號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113年5月23日北市警安分防字第1133056771號函、戶籍資料、80歲以上行方不明人口社會生活軌跡資料比對紀錄、完整矯正簡表、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8月5日北檢力閏113民參12字第1139077673號函暨公務電話紀錄為憑。

 ㈡又失蹤人劉李月英於30年2月27日出生,於99年1月29日經遷至戶政事務所時為未滿80歲之人,失蹤人劉李月英行蹤不明,經本院於113年8月27日裁定准予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於113年8月30日公告,茲申報期間業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首揭規定,聲請人依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155條規定聲請死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本裁定確定後30日內,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杜安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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