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28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28號

聲請人 劉坤銘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9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5日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附表:(114年度除字第128號)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28號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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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1

中華牙醫診所 林英賢

華南銀行樹林分行

113年5月8日

187,500元

SD2807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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