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28號
聲請人 劉坤銘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9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5日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附表:(114年度除字第128號)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2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1
113年5月8日
187,500元
SD2807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