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9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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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5號
聲請人 張錦雀
代理人 許安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3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9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3-NU0494566-6
1
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