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9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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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5號

聲請人 張錦雀

代理人 許安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3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9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3-NU0494566-6

1

7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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