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66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賴思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2150號、112年度毒偵緝字第363號、113年度戒毒偵字第1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3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扣案如附表編號9至13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思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150號、112年度毒偵緝字第363號、113年度戒毒偵字第1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被告因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相對於刑法之沒收規定而言,係為刑法之特別規定,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級與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其他法定理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為不起訴處分之原因,雖非刑法第40條第3項立法意旨所列舉「犯罪行為人因死亡、曾經判決確定、刑法第19條等事由受不起訴處分或不受理、免訴、無罪判決者;或因刑法第19條、疾病不能到庭而停止審判者及免刑判決」之情形,然觀諸上開事由中,諸如因疾病不能到庭或判決無罪者,尚且符合得單獨宣告沒收之要件,則被告由法院裁定執行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而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者,施用毒品犯行更加明確,依舉輕明重之法理,自應包含於刑法第40條第3項規定之範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731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其於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復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375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被告不服抗告,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毒抗字第563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其於民國113年3月20日釋放出所,再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150號、112年度毒偵緝字第363號、113年度戒毒偵字第14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
㈡被告為警察查扣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白色粉末1包(驗餘淨重0.83公克)、米白色粉末1包(驗餘淨重0.14公克),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112年8月11日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2150號卷第133頁)在卷可查;附表編號3至6所示之注射針筒1支、分裝勺3支,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112年7月26日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2150號卷第137頁)附卷可證;附表編號7所示之粉末2包(驗餘淨重3.56公克),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112年2月22日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470號卷第48頁)存卷可查;附表編號8所示之白色透明結晶3包(驗餘總毛重3.468公克),抽樣採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3882號卷第215頁)附卷足憑,且被告亦自陳該白色透明結晶為甲基安非他命(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3882號卷第108頁),堪認白色透明結晶3包均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又上開毒品包裝袋與內含之毒品殘渣,客觀上難以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應整體視為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至因檢驗需要取用滅失部分,已不存在毋庸宣告沒收銷燬。
㈢至附表編號9至13所示之物,難認曾經送鑑,亦難謂專供施用第一級、第二級之器具,且卷內並無證據可以證明該等物品內含有難以析離之違禁物存在,而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為沒收銷燬之諭知。然該等物品,均為被告所有,且其自陳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及施用前後持有而使用之物(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2150號卷第17頁;同署109年度毒偵字第3882號卷第15頁),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均應予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同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瑞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佩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
備註
1
白色粉末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捌叁公克)
⒈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
⒉檢驗結果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0.83公克)
2
米白色粉末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肆公克)
⒈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
⒉檢驗結果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0.14公克)
3
注射針筒壹支
⒈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
⒉以乙醇沖洗,檢驗結果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4
透明分裝勺壹支
⒈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
⒉以乙醇沖洗,檢驗結果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5
黃色分裝勺壹支
⒈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
⒉以乙醇沖洗,檢驗結果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6
粉白色分裝勺壹支
⒈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
⒉以乙醇沖洗,檢驗結果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7
粉末貳包(驗餘淨重叁點伍陸公克)
⒈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
⒉檢驗結果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3.56公克)
8
白色透明結晶叁袋(驗餘總毛重叁點肆陸捌公克)
⒈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
⒉抽樣檢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總毛重3.468公克)
9
分裝勺叁支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2150號卷第109頁)
10
吸食器壹組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3882號卷第175頁)
11
玻璃連接管壹支
12
鏟管貳支
13
軟管陸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