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68號原告 陳虹樺 訴訟代理人 孔福平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鐵勇陳崑輝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請檢附屏東縣○○鄉○○段○○○○○○號土地之使用現狀與照片、周圍有無兩造所有其他土地之舉證。
㈡、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書記官鄭珮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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