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3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簡字第39號原告空軍第六混合聯隊代表人 魯非凡 訴訟代理人 李柏毅
曾智勇 被告 洪瑄 娸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前條以外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住所地之行政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行政法院管轄」、「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4條、第229條第1項分別亦有明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請求被告給付不當得利新臺幣54,608元,是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3款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且依同條第1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惟於原告民國107年9月21日起訴時,被告之戶籍地為嘉義縣○○鄉○○村○○○00號(於105年5月18日遷入),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證(見本院卷第46頁),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書記官林銀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