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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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號原告 何國麟 訴訟代理人 柳聰賢 律師被告 何威龍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求為:㈠被告應將屏東縣○○市○○段○○號、30地號土地及其上683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屏東市○○路○○○號鋼筋混凝土造三層樓房屋乙棟所有權全部,移轉登記為原告所有;㈡被告應返還原告新臺幣(下同)2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其中第一項聲明,參考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資料顯示,於107年
9月間同路段661-690號3層樓房屋之交易總價約1,300萬元,則第一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即應核定為1,300萬元,再與第二項聲明260萬元合併計算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1,56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9,28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上開10日期限內,補正提出下列資料到院:
㈠、被告何威龍之最新戶籍謄本。
㈡、坐落屏東縣○○市○○段○○號、30地號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暨同段683建號建物登記第三類謄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資料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書記官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