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52號再審原告 徐建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伍治 年間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書記官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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