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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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加倍返還定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53號原告 包燕勳 原告對被告巨匠光能科技有限公司起訴請求加倍返還定金等事件,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00,000元,應繳納29,7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書記官郭春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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