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59號原告 黃登凱 訴訟代理人 黃佩琦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倪新福 間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前段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並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書記官鄭珮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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