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41號原告 陳兆村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睿鴻能源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萬1,3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2分之1,原告應先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3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880元。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提出準備書狀1份到院,繕本逕送他造。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民事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書記官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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